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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4-02-21 09:24:10 来源:常见问题
1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1〕Z107号)
1.3.扼要案情: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经过王某某的介绍,从无锡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,涉案税额计人民币310919.5元。
1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单位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建功、补缴税款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申述。
2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1〕Z105号)
2.3.扼要案情:林某某江阴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,税额合计人民币259047.71元。
2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林某某施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林某某不申述。
3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1〕Z109号)
3.3.扼要案情:夏某甲及其实践操控的无锡A钢业有限公司,经别人介绍,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,税额合计人民币224763.76元。
3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人夏某甲施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认罪认罚、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夏某甲不申述。
4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0〕129号)
4.3.扼要案情:张某甲伙同孔某某,经别人介绍,让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为孔某某运营的梁溪区B服务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,税额合计人民币110344.82元。
4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人张某甲伙同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之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系共同违法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补缴税款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张某甲不申述。
5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诉刑不诉〔2020〕108号)
5.3.扼要案情:无锡市A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沈某某经过别人,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,税额合计人民币332388.68元。
5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沈某某施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照实供述、认罪认罚、补缴悉数税款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沈某某不申述。
6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0〕91号)
6.3.扼要案情: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别人介绍,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张,涉案税额人民币109601.99元。
6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补缴税款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不申述。
7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0〕79号)
7.3.扼要案情:无锡A化机制作有限公司张某某经过别人,从无锡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,税额合计人民币188870.75元。
7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张某某不申述。
8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0〕70号)
8.3.扼要案情:无锡A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赵某某经过领导人,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,税额合计人民币134081.64元。
8.4.不申述理由:本院认为,被不申述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之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自首、建功、认罪认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赵某某不申述。
9.2.案号: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(锡梁检刑检刑不诉〔2020〕51号)
9.3.扼要案情:无锡A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姜苏某某经过别人介绍,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、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张,涉案税额人民币170088.44元。
9.4.不申述理由:被不申述单位无锡A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违法事实清楚,根据的确、充沛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之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则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违法情节细微,具有率直、认罪认罚、补缴悉数税款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无锡A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申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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